长沙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力提升货物采购项目(三标段)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0009-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农村局 采购人地址:******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沙市芙蓉区长星路165号东方锦城A区12栋901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力提升货物采购项目(三标段)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优惠率(%) | | 1 | 长沙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力提升货物采购项目(三标段) | 林木种子 | 详见采购需求 | 批 | 1 | 36 | 合计金额小写: ******.5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叁拾万零壹仟零伍拾壹元伍角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 序号 | 分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产地 | 优惠率(%) | 优惠后的单价 | 单位 | 备注 | | 1 | 有机肥施肥 | 40kg/包 | 江西 | 36% | 576 | 元/吨 | 优惠率执行统一优惠率 | | 2 | 复合肥 | 40kg/包 | 湖南 | 1408 | 元/吨 | | 3 | 紫云英 | 25kg/包 | 安徽 | 19.2 | 元/kg | | 4 | 肥用油菜 | 25kg/包 | 云南 | 14.72 | 元/kg |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1)中标供应商负责将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村组),同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过磅单,并由采购人、监理及所在乡镇农业农村办、村(社区)等签名盖章签收(仅指数量,不代表认可质量)。 (2)中标供应商负责产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转运、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3)中标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送货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等。 3.质量要求
1、肥用油菜:中标供应商供货时,所提供的肥用油菜必须符合《经济作物种子第 2 部分:油料类》(GB 4407.2-2008),须重点满足种子净度、发芽率、水分含量等核心要求(具体指标可参照标准中油菜常规种对应等级规定执行)。? 2、商品有机肥:中标供应商供货时,所提供的商品有机肥必须符合农业农村部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Y/T 525-2021)要求,技术指标需达到标准规定。? 3、紫云英种子:中标供应商供货时,所提供的绿肥紫云英种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绿肥种子》(GB 8080-2010)中三级良种要求,具体指标为:净度≥97%、发芽率≥80%、水分含量≤10%。? 4、复合肥:中标供应商供货时,所提供的复合肥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要求,其中核心指标需满足标准规定:氮(N)22%、有效磷(以 P?O?计)8%、氯化钾(以 K?O 计)10%。 4.售后服务
(1)整体项目质保期为半年,并提供售后服务承诺。 (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出现种子质量问题状况的,均需无条件免费上门进行服务。 (3)对所投产品使用人员进行宣传和技术培训,主要包括产品贮存与使用方法等方面培训。 (4)项目实施期间提供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重要农业生产时期、节假日须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5.其他要求
1、结算方式 ******农村局(国库集中支付) 1.2在无任何经济、民事等纠纷的情况下:肥用油菜、商品有机肥、紫云英、复合肥产品等项目全部内容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按结算价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付清,质保金在质保期限不计息。付款时中标供应商须出具正式发票及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资料、到户花名册等其他相关项目资料。 结算方式: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数量进行结算,成交供应商的最终结算价=(1-中标优惠率)*产品单价×实际完成数量。 2、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保险要求 2.1项目实施时所需的设施、设备、工具(含机播工具)等应配备齐全。 2.2中标供应商必须在项目实施期间,负责项目所需机械设备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2.3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设备、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设施、人员(含其派出、聘请的所有人员)、设备、工具(含机播工具)】必须购买意外保险等,有关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2.4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如投标人在投标前需踏勘现场,请各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费用,以及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中标供应商必须完全遵守合同条款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采购人指令的全部产品的供货义务,未达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有权不予验收。本项目所涉全部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若发现成交供应商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内容,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抽样不合格等情况,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全部由该成交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4)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具体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1、履约验收方式及标准:******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执行。产品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履约验收程序: (1)中标供应商货物送达后,由采购人、监理、及所在乡镇农业农村办、村(社区)等指定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在中标供应商出具的发货验收凭证上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作为进行结算依据之一。 (2)产品抽样送检,******农村局、监理、镇、村(社区)对中标供应商所交货物依照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中标产品有关指标和合同要求,进行随机抽取并送到省级或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样品质量代表该批次货物质量,检验报告结果作为付款的依据之一。若检验不合格,按合同约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执行。产品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及时改正,造成的损失 概由乙方负责,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