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新建宜涪高铁湖北段YFHBZQ-10标项目(建始县段)第二批次2.6716公顷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临时使用建始县官店镇雷家村、野猫山村集体土地2.6716公顷,其中农用地2.4785公顷,包括耕地0.7322公顷(均为旱地)、林地0.0809公顷、其他农用地1.6654公顷,未利用地0.1931公顷。该临时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1.6939公顷,共2个地块,拟用于材料堆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运输便道。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和用途,防止违法使用。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单位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临时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你局要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临时用地使用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临时用地范围、面积、批准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同时要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恩施州******建设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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