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交规〔2022〕21号)文件要求,现将“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分配使用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5年11月23日至2025年12月2日)如有异议或其他意见请拨打0458--******进行咨询,我单位工作人员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特此公示
嘉荫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23日
嘉荫县“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
分配使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农村客运、城市客运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交规〔2022〕21号)及省财政厅拨付资金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十四五”期间补贴资金分配使用,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规范、高效、安全分配使用省级统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引导、激励作用,严格做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运行监控,保障我县农村客运和城市客运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资金来源及用途
本方案规定的我县“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补贴资金,包括:2021年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省统筹资金,“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补贴资金。
(一)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用于完善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及运营。
1.农村客运基础设施补贴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15%部分,用于编制农村客运线网规划、预计资金78万元,农村客运公交化站牌设置预计资金25万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巡游出租车充电设施建设合并)、农村综合出行监测平台建设运营等。
2.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及运营补贴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85%部分,用于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主体企业更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新能源车辆(含预约响应车辆)及农村客运运营(含公交化运营),计划购置7台新能源公交车用于替换原有的农村客运班线实施公交化运营,计划投入资金560万元。
(二)城市交通发展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
我县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的出租车电动化部分,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具体用于报废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电动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更新4G单北斗设备、行业监管平台和监管能力建设等。
1.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购置补贴。电动化补贴10%部分,用于“十四五”期间报废更新符合国家标准(轴距2650mm以上,续航里程400公里以上)的纯电动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按车辆购置含税价格25%,最高不超过2.5万元标准,给予报废更新经营者一次性奖励补贴,预计补贴资金53万元(包含运营补贴)。
2.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运营补贴。给予合法运营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经营者车辆运营补贴,补贴标准:6000元/年/台;自许可上线运营日期计算,不足一年的,按整月计算,补贴标准:500元/月/台。
4.巡游出租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电动化补贴20%部分,用于充电桩建设奖励补贴。建设符合标准充电桩(一桩≥2枪,输出功率≥60千瓦),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投资建设,建成后交由具备充电桩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或出租车企业运营维护管理,预计投入资金180万元。
5.行业监管平台和监管能力建设补贴资金。电动化补贴10%部分,用于巡游出租车安装北斗动态监控设备及监管平台建设,预计投入资金150万元用于购置北斗动态监控设备,另投入20万元用于监管平台建设。
三、资金申请审核
(一)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方案规定,组织奖补资金申报发放工作。“十四五”期结束,出现资金结余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个人,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如实填报申请资金材料,上报县交通运输局。
(三)县交通运输局完成申报奖补资金(项目)材料审核、汇总后,提出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财政局向县交通局拨付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向申请企业(个人)拨付。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补贴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相关文件、方案、制度、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将奖补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二)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个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应当建立健全真实、规范、完整资金申请基础台账。对未报或未按期报送相关材料的,不予补贴;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申请对象不予补贴;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取得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个人,应对补贴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资金申请和评审材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附则
(一)如遇国家政策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调整,将适时完善本方案。
(二)本方案******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嘉荫县交通运输局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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