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铁湖北段YFHBZQ-12标项目(宣恩县段)第五批次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铁十二******集团有限公司)临时使用宣恩县万寨乡芷药坪村集体农用地0.8698公顷,其中耕地0.8021公顷(水田0.2429公顷、旱地0.5592公顷)、园地0.01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20公顷。该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7690公顷,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共1个地块,拟用于材料堆场。
二、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和用途,防止违法使用。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单位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临时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你局要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临时用地使用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临时用地范围、面积、批准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你局要督促用地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后施工。
七、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建设局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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