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大福镇木溪村历史遗留废渣整治项目
更正及提问回复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一、安化县大福镇木溪村历史遗留废渣整治项目招标文件变更以下内容:
原招标文件
第八章投标文件组成中《十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有固化清单)》
现变更为
第八章投标文件组成中《十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无固化清单)》
二、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1:近5年内,完成过一个环保工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和利用-投资额:不少于539.16万元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近5年内,完成过一个环保工程矿山修复工程投资额不少于539.16万元的污染修复工程。以上两项是需要同时满足还是满足其中一项就符合?
回复:以上两项需同时满足。如果一个类似项目业绩同时满足两项指标要求,且系统支持两个指标业绩可重复上传同一项目业绩资料,则视为满足条件。
问题2:本项目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1078.319454万元,两项指标同时满足(近5年内,完成过一个环保工程一般工业国体废物处理和利用:投资额:不少于53916万元的固体废拔处理处置工程;近5年内,完成过一个环保工程矿山修复工程投资额不少于539.16万元的污染修复工程施工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请问怎么区分环保工程一般工业国体废物处理和环保工程矿山修复工程的投资额比例?是否违反了类似工程业绩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规模比例的50%的规定?
回复:类似项目业绩相关指标的设置规模比例为最高投标限价的50%,不用区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和矿山修复工程的投资额比例。
(1)同一个类似业绩满足两项指标,且系统支持两个指标业绩可重复上传同一项目业绩资料,即“近5年内完成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539.16万元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项目内容包含环保工程一般工业固定废物处理和环保工程矿山修复工程两个指标”;或者是
(2)需要两个类似业绩满足两项指标:即“近5年内完成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539.16万元的环保工程一般工业固定废物处理工程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和“近5年内完成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539.16万元的矿山修复工程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本答疑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公告和澄清文件为准,其他事项不变。
招 标 ******人民政府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
联 系 人:黄先生
电 话: ******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金星北路万泰大厦第1栋1922号房
项目负责人:陈云中
项目组其他成员:雷宇俊、刘楚庆
电 话:******
行政监督部门: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
地 址:安化县东坪求镇沿江路17号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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