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四川 采购公告 源发布时间: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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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成都市金牛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彭岗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营街20号
******控制中心(成都市金牛区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杨琼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侯家桥路136号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控制中心(成都市金牛区卫生监督所)行使有关卫生健康行政监督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如下:
(一)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授权由委托单位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程序性权利义务,委托受委托单位具体行使并承担。
(二)委托单位依法行使的行政检查权委托受委托单位具体行使。
(三)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受委托单位依法承担必要的协助性事务。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全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专项整治、日常监督等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行政指导权。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专项整治、日常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行政指导,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动态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四)行政处罚权。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委托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控制中心(成都市金牛区卫生监督所)提出处理建议,报经委托单位成都市金牛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人审批。
三、委托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研究解决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过程中不能解决的问题。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的法律责任。
3.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4.委托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改变或者收回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按照法定执法程序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转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3.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4.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线索转办和案件移送、文书管理、案卷归档、投诉举报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5.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单位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6.对以自己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7.受委托单位开展受委托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机关作出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五年。新的法律法规出台生效,无禁止委托规定的,视为一并委托,不再重新签订书面协议;如遇行政管理体制出现重大调整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订时,可以依法调整并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其他事项
******控制中心(成都市金牛区卫生监督所)各保存一份,其余的用于办理行政执法委托相关备案和公告手续。
信息来源网站 快照: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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