喉返神经监护仪采购合同履约结果公告
一、合同编号:QIJ24A02001-01
二、合同名称:喉返神经监护仪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QIJ24A02001-01
四、项目名称:喉返神经监护仪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医院
地 址:******医院
联 系 方 式:冯伟(******111)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2号
联 系 方 式:李桥(******)
六、合同主要信息
服务内容: 1.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其响应设备整机质量保证期、维保期3年,器械质保期为于1年,并由乙方出具售后服务承诺函。每季度到设备现场维护保养一次,并填写设备维保记录,维保记录必须由甲方使用科室和医学装备科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质量保证期、维保期完,还需完成本服务期的各项评价;缺少维保记录和服务评价(含年度维保评价、质控评价,年度装订成册),全额扣除应支付款项。质保期、维保期内,在接到用户要求对所购设备进行维修的通知后,应立即给予答复,并派合格的维修工程师到达用户现场进行维修。免费更换一切在正常情况下损坏的零配件,在质保期内,如果乙方和制造商商的产品技术升级,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如甲方有相应要求,乙方和制造商对甲方购买的产品进行升级服务。2. 质保期内设备完好率应不低于95%,如完好率低于95%,则按1:10天数顺延保修期。3.甲方遇到使用技术,维修问题,乙方或制造商应在2小时内响应,电话不能咨询解决的,乙方或制造商应在24小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理,48小时内给出解决方案。乙方或制造商未按时对设备进行维保或解除故障,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所产生的费用从应支款项中扣除,且不免除乙方或制造商的维保、质保责任。4.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外如遇该设备软件升级,乙方及制造商应根据甲方需求提供免费升级。5.质量保证期外,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甲方需要继续原乙方和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乙方和制造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负责设备的免费维修(只收材料费)和终身维护、设备零配件的及时供应,先维修后支付零配件费用。6. 甲方所购买的设备及其附属配置注册生产厂家生产、原装、全新产品。7.本项目设备由制造商(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负责标准售后服务,乙方所提供的成交货物必须是所投品牌原厂生产,不允许贴牌或代工生产,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成交货物进行鉴定。如发现贴牌或代工生产的将视为虚假产品,设备退回并追究经济责任。因设备自身的质量问题引发医疗纠纷、事故时,其中所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设备不良事件的永久索赔权。
服务要求: 1.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其响应设备整机质量保证期、维保期3年,器械质保期为于1年,并由乙方出具售后服务承诺函。每季度到设备现场维护保养一次,并填写设备维保记录,维保记录必须由甲方使用科室和医学装备科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质量保证期、维保期完,还需完成本服务期的各项评价;缺少维保记录和服务评价(含年度维保评价、质控评价,年度装订成册),全额扣除应支付款项。质保期、维保期内,在接到用户要求对所购设备进行维修的通知后,应立即给予答复,并派合格的维修工程师到达用户现场进行维修。免费更换一切在正常情况下损坏的零配件,在质保期内,如果乙方和制造商商的产品技术升级,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如甲方有相应要求,乙方和制造商对甲方购买的产品进行升级服务。2. 质保期内设备完好率应不低于95%,如完好率低于95%,则按1:10天数顺延保修期。3.甲方遇到使用技术,维修问题,乙方或制造商应在2小时内响应,电话不能咨询解决的,乙方或制造商应在24小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理,48小时内给出解决方案。乙方或制造商未按时对设备进行维保或解除故障,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所产生的费用从应支款项中扣除,且不免除乙方或制造商的维保、质保责任。4.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外如遇该设备软件升级,乙方及制造商应根据甲方需求提供免费升级。5.质量保证期外,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甲方需要继续原乙方和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乙方和制造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负责设备的免费维修(只收材料费)和终身维护、设备零配件的及时供应,先维修后支付零配件费用。6. 甲方所购买的设备及其附属配置注册生产厂家生产、原装、全新产品。7.本项目设备由制造商(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负责标准售后服务,乙方所提供的成交货物必须是所投品牌原厂生产,不允许贴牌或代工生产,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成交货物进行鉴定。如发现贴牌或代工生产的将视为虚假产品,设备退回并追究经济责任。因设备自身的质量问题引发医疗纠纷、事故时,其中所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设备不良事件的永久索赔权。
服务期限: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3月20日
服务地点:******医院
七、验收日期: 2025年3月20日
八、验收组成员:冉文华,陈波,李桥,杨久丰,魏明忠
九、验收意见:1、外观、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满足合同要求;2、设备正常开机和启动运行;3、参数型号与合同相符;4、已进行培训。
十、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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