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塑料制品扩建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3日-2025年12月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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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
邮编:276500
项目名称 | 年产5000吨塑料制品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莒县刘官庄镇徐家庄村(四角墩村以南 500m 处,206 国道西侧)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新建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环保工和公用工程等,新增混料机 50 台、吹塑机 50 台、制袋机 50 台、印刷机 30 台、 低温挤塑造粒机 1 台、空压机 4 台等设备,建成后年产塑料制品5000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抽吸外运。严禁项目污水直排周围环境。 2.重视和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有效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吹塑工序废气经软帘 上吸集气罩 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混料、制袋、印刷、造粒废气以 及未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印刷工序全部使用能量固化油墨,符合柔印油墨VOCs含量≤5%且无溶剂清洗工艺,确保废气排放浓度稳定达标。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限值的要求 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标准要求。造粒废气及吹膜工序未收集 VOCs 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 3 标准限值要求;印刷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标准 第 4 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 3 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新扩改建限值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 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 GB37822-2019)表 A.1 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减震等防噪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下脚料及不合格品收集后通过低温挤塑造粒机造粒回用,废包装材料、废过滤网收集后委托有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厂内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2020年9月1日实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相关规定执行。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油墨桶、含油抹布、废UV灯管、废活性炭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贮存和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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