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已获得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活动或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予以公告(见附件)。
附件:已获有关省份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汇总表
关于2021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收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公告-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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