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国道G528线将乐高唐至常口段公路工程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国道G528线将乐高唐至常口段公路工程施工便道临时用地”选址于高唐镇常口村,用地面积0.3431公顷,其中园地0.1498公顷、林地0.15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31公顷,土地权属为将乐县高唐镇常口村,用途为施工便道,使用期限2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二、根据《国道G528线将乐高唐至常口段公路工程施工便道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投资规模为20.******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三、该用地仅作为国道G528线将乐高唐至常口段公路工程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使用,你单位应严格按照临时用地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从事采矿、取土等违法行为,注意保护生态环境,落实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擅自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根据你单位与我局签订《临时用地复垦整治协议》,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贵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道G528线将乐高唐至常口段公路工程施工便道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在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交还土地。逾期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整治不合格,我局将按照协议约定,将你单位缴交的土地复垦保证金提取用于组织复垦。
五、临时用地应采取设置拦挡措施、排水措施和临时苫盖等水土保持措施,临时使用过程中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群众正常生产生活。若涉及生态环境、林业、安全、水土保持等方面,应严格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使用土地。
(此件主动公开)
******资源局
2025年12月4日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