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30签字或盖章要求“供应商应在电子投标文件封面使用河北 CA 数字证书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封面盖章即视为供应商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指定位置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在指定位置签字。(河北 CA 提供:单位电子印章法人印章,法人手签章,请供应商在封面加盖相对应的电子印章)。”改为“投标人应在电子投标文件商务投标文件封面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单位电子印章,并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相应电子印章,未按要求盖章其投标无效。(CA 提供:单位电子印章,法人印章,法人手签章,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加 盖相对应的电子印章)技术投标文件不得加盖电子印章。”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