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经开区西海片区垃圾堆放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5月06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6-210799-00018 项目名称:锦州市经开区西海片区垃圾堆放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查看出具场地初步调查报告、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治理方案,报告的评审由3—5位专家组成。
一、服务要求
本项目地块污染环境调查服务具体包括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环保历史调查、制定调查工作方案、现场土壤及地下水调查、风险评估、报告编制、专家评审等全部相关内容。
技术要求和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环境现状调查
根据地块特征结合未来规划用途设定,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历史变革环境、环境质量等方面进行现状调查,并结合具体实际情况进行人员访谈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调查。
2. 制定环境调查布点方案
根据资料分析,科学合理设置土壤、地下水监测点位及深度,明确调查的目的、范围、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等,编制工作方案。指导调查、勘查及检测分析工作的开展,充分反映建设项目调查范围内的土壤环境现状。
根据国家调查相关导则要求布设本场地内范围内检测点位,并符合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技术要求。
3. 环境调查现场采样和检测内容
本场地内每个点位的采集样本须符合国家调查相关导则要求。表层样监测点及土壤剖面的土壤监测取样方法要求参照 HJ/T 166 标准执行,柱状样监测点参照HJ25.2标准执行。
本次土壤调查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45项)
(1)重金属类:总砷、总镉、六价铬、总铜、总铅、总汞、总镍,共7项;
(2)挥发性有机物类: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共27项;
(3)半挥发性有机物类: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共11项;
(4)识别的特征污染物。
本次地下水调查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常规指标(扣除放射性指标)及特征污染物。
4.通过现场调研,资料汇总,经综合分析,完成调查报告编制,
5.根据调查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明确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存在风险;划定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范围,提出修复或管控建议,制定治理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
6.组织专家评审,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7.中标单位出具的成果需符合行业规范要求和主管部门要求。
8.如地块调查发现污染,则后续工作由招标方另行招标。
二、服务规范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
(7)《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
(8)《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
(9)《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0)《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6〕58号);
2、技术导则、标准及规范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
(4)《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
(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25.5-2019);
(6)《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7)《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
(8)《辽宁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辽环综函[2020]364号);
(9)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
(10)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9.4.19;
(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17);
(12)《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13)《水位观测标准》(GB/T50138-2010);
(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1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964-2018)
(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
(17)《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
(18)《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19)《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20)《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2012);
(21)《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
(2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2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4)《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BJ89-92)
(25)《土的工程分类标准》(GB/T50145-2007)
(26)《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2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29)《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
(3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注:1.以上法律法规、技术导则、标准及规范仅供参考,如有最新标准,请按最新标准执行。
2.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包含实现本项目招标内容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内全部的项目费用、人员费用、常驻现场、后续服务及并配合招标人完成批复等相关工作及不可预见风险等所有费用。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前(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等相关政策。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供应商应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4月20日17时00分至2026年04月28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5月06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6年05月06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150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发布媒介:辽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1.本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凡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且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采购文件领取时间内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下载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供应商线下获取采购文件相关事宜。2.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电子备份文件,并承诺电子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电子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关于电子备份文件的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4.供应商应自行准备电子设备(便携式电脑)并调试完成,避免影响开评标活动。若因供应商自用电子设备(便携式电脑)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详见辽财采函{2021}363号文件相关通知。5.开标时,供应商授权委托人根据自身条件可持CA锁及电脑至开标现场进行解密,也可以由供应商自家工作人员远程进行解密。解密时限为30分钟。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锦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地 址:******服务中心7楼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锦娘路永和国际26-13号 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 开户行:******银行锦州市府西路支行 账户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4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女士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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